(2015)廊安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思民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民,廊坊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刘思民,男,汉族,1950年6月4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第三人廊坊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东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民与被告程国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三人廊坊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廊坊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思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思民撤回对第三人廊坊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