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明珠与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珠,帛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329号原告陈明珠,退休职工。被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毕孝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乐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珠与被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明珠负担。审判员 姜玉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