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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吴定亨与谭惠英、黎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定亨,谭惠英,黎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18号原告:吴定亨,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谭惠英,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黎健玲,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定亨诉被告谭惠英、黎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定亨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定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人民币48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嘉慧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