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立行诉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保等人诉嵩明县教育局行政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张亮,王玉清,沈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嵩立行诉字第1号起诉人陈保,男,1952年7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起诉人张亮,男,1953年9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起诉人王玉清,男,1950年7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起诉人沈梅珍,女,1955年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以上四人是陈保、张亮、王玉清、沈梅珍等16人起诉嵩明县教育局行政诉讼一案的诉讼代表人。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陈保、张亮、王玉清、沈梅珍等16人的行政起诉状,其请求法院判令:嵩明县教育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按省《回复》第四条解决;判令嵩明县教育局给其答复的“腐败”问题和“纠正”问题难以解决对其给予“平反,并转公办,办理退休、养老、医疗等相关手续,发给纠错、平反相关证书;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以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嵩明县教育局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保、张亮、王玉清、沈梅珍等16人的诉求属涉及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应当向相关职能部门依程序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保、张亮、王玉清、沈梅珍等16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红巧审判员 王俊才审判员 肖宝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普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