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莲、李清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莲,李清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福林、陈玉藻,系原告职员,特别代理。被告李金莲,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李清其,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金莲、李清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百三十六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郭德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