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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范艳杰、柳潜鹏、罗广芳、张士平、李静、张兴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罗广芳,张士平,范艳杰,柳潜鹏,李静,张兴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楠楠,职务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崔立娜,职务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罗广芳,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张士平,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范艳杰,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柳潜鹏,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李静,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张兴业,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2016)黑1121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艳杰、柳潜鹏、罗广芳、张士平、李静、张兴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