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天落木业有限公司、上海杉鑫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落木业有限公司,上海杉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国维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73号原告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谭存阳。委托代理人顾煜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落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叶元吉。被告上海杉鑫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夏香女。被告国维标,男,汉族,1961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原告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落木业有限���司、被告上海杉鑫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国维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海平人民陪审员 陆 群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