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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天落木业有限公司、上海杉鑫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落木业有限公司,上海杉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国维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73号原告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谭存阳。委托代理人顾煜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落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叶元吉。被告上海杉鑫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夏香女。被告国维标,男,汉族,1961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原告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落木业有限���司、被告上海杉鑫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国维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海平人民陪审员  陆 群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