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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秀伟、刘艳玲诉被告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伟,修彦南,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751号原告高秀伟,女。原告修彦南,女。被告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富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伟、刘艳玲诉被告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预查封被告鸡西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京宏名苑第X座X号、X号、X号、X号、X号门市,建筑面积分别为183.39平方米、164.24平方米、199.94平方米、199.94平方米、199.94平方米商业用房,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告鸡西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京宏名苑第X座X号、X号、X号、X号、X号门市,建筑面积分别为183.39平方米、164.24平方米、199.94平方米、199.94平方米、199.94平方米商业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高秀伟所有的黑X奥迪牌小型轿车、鸡西市辰曦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黑X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以及黑X宝马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冻结原告高秀伟于中国建设银行鸡西城子河支行账户X存款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有交易、买卖、转让、抵押、典当、毁损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宏宇代理审判员  洪 明人民陪审员  孙建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