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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时娟与张卫强、穆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娟,张卫强,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887号申请执行人:时娟,女。被执行人:张卫强,男。被执行人:穆萍,女。申请执行人时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5)皖宿拂公证字第290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卫强、穆萍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卫强、穆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香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