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时娟与张卫强、穆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娟,张卫强,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887号申请执行人:时娟,女。被执行人:张卫强,男。被执行人:穆萍,女。申请执行人时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5)皖宿拂公证字第290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卫强、穆萍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卫强、穆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香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