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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智慧与李国栋、王伟强、刁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智慧,李国栋,王伟强,刁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智慧,女。委托代理人张浩,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栋,男。委托代理人王炎年,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王伟强,男。原审第三人刁建,男。上诉人李智慧因与被上诉人李国栋、原审被告王伟强、原审第三人刁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智慧的委托代理人张浩,被上诉人李国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炎年,原审第三人刁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伟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80元,上诉人李智慧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琦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张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