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广菊与被告郭立柱、何振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菊,郭立柱,何振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1号原告孙广菊,女,1968年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郭立柱,男,58岁,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何振山,男,1970年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菊与被告郭立柱、何振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广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广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孙广菊负担。审判员 王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