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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广菊与被告郭立柱、何振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菊,郭立柱,何振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1号原告孙广菊,女,1968年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郭立柱,男,58岁,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何振山,男,1970年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菊与被告郭立柱、何振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广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广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孙广菊负担。审判员  王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