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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与鄂士伦、崔恩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负责人钱广路,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学智,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鄂士伦,农民。被执行人崔恩义,农民。被执行人卢春生,农民。被执行人岳洪平,农民。被执行人崔恩生,农民。被执行人卢德海,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士伦、崔恩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5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2485.9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544元,执行费3725元。在执行过程中,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0000元,缴纳执行费3725元。并由被执行人鄂士伦、崔恩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3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助理审判员  李 彬助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