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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岳丰、姚雪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岳丰,姚雪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坤明,男,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姚岳丰,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被执行人姚雪丰,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姚岳丰、姚雪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2)安法民二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53657.63元及案件诉讼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2)安法民二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谌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