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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广梅与被执行人曹宇江、曹宇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德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00498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梅,曹宇江,曹宇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德胜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王广梅,女。被执行人曹宇江,男。被执行人曹宇波,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德胜支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工业德胜园区。负责人姜浩,男,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广梅与被执行人曹宇江、曹宇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德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