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穆非、贺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穆非,平武县广视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贺宏,嘎基茶,陈谋军,唐敏,何军,张维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伟(特别授权),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穆非,男,回族,生于1986年7月14日,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平武县广视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嘎某某。被告贺宏,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5日,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嘎基茶,女,藏族,生于1984年1月10日,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陈谋军,男,羌族,生于1987年3月25日,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唐敏,女,藏族,生于1986年12月8日,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何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20日,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张维菊,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平武县。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了原告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穆非、平武县广视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贺宏、嘎基茶、陈谋军、唐敏、何军、张维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原告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骄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