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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边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马边民初字第7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流坝县武。委托代理人朱代贵,男,汉族。被告黄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代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6日在本县建设乡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1月30日生育儿子黄某。婚后,被告从2008年长期外出无音讯,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黄某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前打工时认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06年1月30日生育儿子黄某,同年3月6日在马边彝族自治县建设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被告外出打工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15年2月9日以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证明(红旗村10组(原4组),红旗村委会、建设乡人民政府)以及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自2008年外出务工,下落不明达7年之久,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儿子黄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60.0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凯俐代理审判员  杨文菊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