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大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01号原告:高大清,1967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负责人:顾新,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清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江阴市,且高大清住所地为江阴市利港镇。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江阴市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高大清驾驶的车辆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在投保期间内,保险事故发生地在安徽省全椒县,高大清提起诉讼请求索赔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本案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高大清选择向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全椒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友有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