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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金霞申请执行信凤池、信凤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霞,信凤池,信凤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赵金霞,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信凤池,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信凤奇,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赵金霞申请执行信凤池、信凤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金霞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6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