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金霞申请执行信凤池、信凤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霞,信凤池,信凤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赵金霞,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信凤池,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信凤奇,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赵金霞申请执行信凤池、信凤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金霞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6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