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程京辉与关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冻结)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京辉,关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程京辉,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姚孟村*组。被执行人关俊杰,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傅岩路***号。申请执行人程京辉与被执行人关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关俊杰归还申请执行人程京辉借款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关俊杰在平陆县信用联社南村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