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逸马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办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嘉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逸马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被执行人深圳市兴逸马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敏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者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兴逸马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295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何淑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古幸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