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法执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杜明良申请执行林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良,林志强,李世梅,赵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187-6号申请执行人杜明良,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林志强,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李世梅,女,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系林志强妻子。被执行人赵红军,男,195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平桥区。本院在审理杜明良诉林志强、李世梅、赵红军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赵红军所在单位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其工资收入每月扣留1500元,直至扣足900000元为止。现因被执行人林志强、李世梅已将欠款还清,该案已经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红军工资款的扣留,之前已经扣留的所有金额应全部向其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君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