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等为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王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何某甲,男,生于1945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告:何某乙,男,生于1943年12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何某丙,男,生于1966年3月13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生于1971年2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何某丙、王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人民陪审员 冯家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