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薛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山东亿源石化有限公司与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台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亿源石化有限公司,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台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薛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亿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481560-0。法定代表人王慎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延鑫,滕州市荆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台加油站,住所地高新区光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景刚,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亿源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台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2年6月20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薛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台加油站93号汽油406公升,97号汽油89公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种衍华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依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