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林远与董海福、李苹、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远,董海福,李苹,董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17号原告:李林远,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许红波,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海福,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李苹,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董峰,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远与被告董海福、李苹、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远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0元,由原告李林远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立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