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洪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李某乙(2010年4月23日生),2014年2月我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还有感情。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3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李某乙(2010年4月23日生)系原、被告婚生子女。被告李某甲未提供证据。对原告赵某某提供的证据1、2,被告李某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及以上分析,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09年3月31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李某乙(2010年4月23日生),2015年4月14日,原告赵某某来院告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要结合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几个方面综合评判。因家庭生活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庭审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