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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XX年与李建锋、李会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年,李建锋,李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XX年,男,生于1955年4月1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永兴巷56号,身份证号61032819550413001X。被执行人李建锋,男,汉族,生于1992年7月1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乡李家河村2组167号,身份证号610321199207164057。被执行人李会民,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乡李家河村2组167号,身份证号61032119640326523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年与被执行人李建锋、李会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年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3000元、诉讼费75元、执行费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建锋、李会民银行存款36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