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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上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更点与罗新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更点,罗新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60号原告徐更点,男,生于1959年。委托代理人王遂勤,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新占,男,生于1969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更点与被告罗新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更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原告徐更点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万荣审 判 员  靳来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昭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