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上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更点与罗新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更点,罗新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60号原告徐更点,男,生于1959年。委托代理人王遂勤,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新占,男,生于1969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更点与被告罗新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更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原告徐更点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万荣审 判 员 靳来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昭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