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宇敏与被告林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敏,林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黄宇敏,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春兰,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宇敏与被告林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宇敏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宇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宇敏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