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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6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无业,户籍地东莞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8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9月24日开始,被告人李某甲租赁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棉花村某公寓401房,卖淫女李某乙(未成年人)、肖某、邹某等多人每晚聚集在401房等候李某甲介绍后去酒店卖淫。李某甲的同伙(另案处理)打电话告知其有嫖客后,李某甲就骑摩托车将卖淫女带到酒店供嫖客挑选,嫖客选中后,由李某甲或其同伙收取嫖资800至900元,卖淫女即跟嫖客进行卖淫嫖娼。事后,李某甲分配嫖资400元给卖淫女,余款被李某甲及其同伙占有。至同年11月10日被抓获时,李某甲共介绍卖淫约15次。上述事实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住宿登记表,记事本,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机信息截图,微信信息截图,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李某乙、肖某、邹某、陈某、连某、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起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上诉提出:(1)他并不知道李某乙是未成年人;(2)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他能自愿认罪,与同类案件相比,原审对其量刑明显偏重,请求二审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李某甲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审核后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李某甲介绍未成年人卖淫,酌情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李某甲所提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的意见。经查:(1)李某乙客观上确系未成年人,上诉人李某甲应就其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李某甲归案后一直拒绝交代罪行,直至原审庭审时仍对部分事实有所隐瞒,表明其主观上对其所犯罪行尚无正确认识;(3)相较于发廊内的容留卖淫行为,李某甲的作案方式更为隐蔽,不易查处,其还为管理卖淫女设立了请假罚款、旷工罚款等制度,这与一般发廊内的容留卖淫行为有所区别;(4)原审以介绍卖淫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量刑系在法定幅度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无不当。故对李某甲上诉所提意见,均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雪基代理审判员  禤敏婷代理审判员  陈南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