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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古某与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麦某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古某,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新越丝路有限公司纺纱细纱车间员工,住阿拉尔市。被告麦某孜,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拉尔市。委托代理人何秋月,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与被告麦某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麦某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古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琼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