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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扎赉特旗支行诉丁健(等六人)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扎赉特旗支行,丁健,韩胜财,德泉,苏不敦其木格,韩巴达尔胡,金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扎赉特旗支行。法定代表人:纪学慧,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丁健,女,34岁,满族,个体,地址音德尔镇。被执行人:韩胜财,男,36岁,蒙古族,职员,地址音德。被执行人:德泉,男,42岁,蒙古族,个体,地址音德尔镇。被执行人:苏不敦其木格,女,41岁,蒙古族,个体,地址音德尔镇。被执行人:韩巴达尔胡,男,60岁,蒙古族,无职业,地址音德尔镇。被执行人:金开花,女,60岁,蒙古族,无职业,地址扎赉特旗图牧吉镇。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扎赉特支行申请丁健等六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证执字第4号执行公证书,被执行人丁健等六人应支付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扎赉特支行案款447896.92元,承担执行费6618.45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14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德  泉审判员 敖 宝 泉审判员 赵 锦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