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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绍云与赤列尼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藏林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李绍云,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邛崃市,外来经商人员,现住地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赤列尼玛,男,藏族,户籍地西藏察隅县,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林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赤列尼玛向申请执行人李绍云支付欠款73200.00元,诉讼费410.00元,执行费998.00元,共计74608.00元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赤列尼玛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赤列尼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县支行账户的存款171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小 其 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玛群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