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尚桂华与被告齐齐哈尔中爱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桂华,齐齐哈尔中爱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尚桂华,女。被告齐齐哈尔中爱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徐兴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尚桂华与被告齐齐哈尔中爱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桂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齐哈尔中爱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桂华诉称,2013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凭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座落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小区7号楼0单元1层4号(门牌号为中环路74号),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小区7号楼1层7号(门牌号为中环路76号)两套商服出租给被告,现实际租用座落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小区7号楼0单元1层4号(门牌号为中环路74号)房产一处,被告使用后拒不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推诿,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房屋租金800,000.00元。被告齐齐哈尔中爱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提供证据及质证情况:1、2013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租赁关系存在,协议是被告起草的,原告不同意协议约定的租金为2,870,000.00元,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小区7号楼0单元1层4号(中环路74号),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小区7号楼0单元1层7号(中环路76号)两处房产,在实际履行合同时被告只承租了中环路74号房产,房租一直没有给付。2、证人贾卫东、刘晓明庭审证言,证明原被告约定年租金2,870,000.00元,原被告关于原有设施情况补偿的约定,以及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原告尚桂华与被告齐齐哈尔中爱爱心老年公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小区7号楼0单元1层4号(中环路74号)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小区7号楼0单元1层7号(中环路76号)两处房产,租期为四年,年租金2,870,000.00元,租金每年递增上一年租金的5%。原房屋装修设施折合总价3,610,000.00元,租赁期间水、电、热、物业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等事项。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被告只承租了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小区7号楼0单元1层4号(中环路74号)一处房产,原被告双方对房屋租金未进行补充约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齐齐哈尔中爱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海调查中,其同意截止到2015年4月29日给付租金46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尚桂华与被告齐齐哈尔中爱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事实存在,被告租用原告房产应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后,并未按协议实际履行,被告只租用了原告所有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小区7号楼0单元1层4号(中环路74号)房产,双方并未就租金事项进行补充约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同意截止到2015年4月29日给付租金460,000.00元,对此部分租金本院应予确认。其余部分租金原告有新证据或原被告双方就租金事项补充约定后,原告尚桂华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齐哈尔中爱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尚桂华租金460,000.00元(租金截止到2015年4月29日,其余部分租金原告有新证据或原被告双方就租金事项补充约定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此款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被告承担6,785.00元,原告承担5,015.00元,保全费82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杨永龙代理审判员 赵丹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星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