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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兰显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显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86号罪犯兰显彪,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显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兰显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显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200元,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兰显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显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