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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彭某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农民,住湖南省桂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4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介绍龙某(女)、莫某(女,14周岁)在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路XX巷X号二楼206房和209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告人人口信息资料、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龙某、莫某、马某、符某、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彭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彭某在庭审过程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介绍龙某(女)、莫某(女,14周岁)在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路XX巷X号二楼209房和206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莫某的证言及其人口信息资料、证人龙某、马某、符某、林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彭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穗硕代理审判员  许东俊人民陪审员  吴树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