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放心早餐加工配送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放心早餐加工配送中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李秀珍,女,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放心早餐加工配送中心,住址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北路东明原科技工业园三号门。法定代表人郑永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珍诉被告放心早餐加工配送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秀珍负担。审判长 戴远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馨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