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刘某乙、朱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被执行人刘某乙,男。被执行人朱某某,女。被执行人赵某某。刘某甲诉刘某乙、朱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乙、朱某某、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乙、朱某某、赵某某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刘某乙、朱某某、赵某某的住房公积金。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某乙、朱某某、赵某某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前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