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辛佩吉与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辛佩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现关押于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佩吉。委托代理人:何玉倍,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伟为与被上诉人辛佩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郑伟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伟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