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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严润青与镇江京口润京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832号原告严润青。委托代理人徐向阳。被告镇江京口润京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老山路与焦山路西北侧。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委托代理人赵军梅、朱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润青与被告镇江京口润京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严润青负担。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人民陪审员  刘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