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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城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38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3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房某某,男,1986年6月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房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闪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