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宋国武与赤峰信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武,赤峰信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武,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赤峰信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君丽,董事长。宋国武申请执行赤峰信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喀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