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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80年4月3日出生。2015年1月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孙表华、余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系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部员工,负责为公司客户办理房产证。2014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因沉迷股市等原因耽误了办理房产证的时间,遂以5000元的价格找他人伪造了姓名为“周彬”等42人的房产证,并将伪造的42本房产证放置在办公室。2014年7月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上述伪造的房产证,并于2014年10月24日报案至公安机关。经司法鉴定,上述房产证中“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2245989”、“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22460041”房屋产权所有证上“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的钢印引文与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提供的样本内容的钢印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015年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予以定罪,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予以量刑。被告人杨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假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社会危害,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等物证照片;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证言;物证鉴定书;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指控成立,对其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并在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的悔罪表现,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予以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