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宋金元诉被告钟德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元,钟德祥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007号原告:宋金元,男,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晓玲,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德祥,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元诉被告钟德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涉案房屋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故原告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宋金元承担。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