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辉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丘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丘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辉,1988年9月4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1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丘北县看守所。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丘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辉在丘北县锦屏镇“昊宇快捷酒店”205房间贩卖毒品时,被丘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从张某辉身上查获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32粒。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净重3克;经鉴定,所查获毒品可疑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辉零星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某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辉在丘北县锦屏镇“昊宇快捷酒店”205房间贩卖毒品时,被丘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从张某辉身上查获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32粒。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净重3克;经鉴定,所查获毒品可疑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民警工作中发现。2、起诉意见书、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证实案件的来源,侦破情况及处理意见。3、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在逃人员查询证明,证明张某辉于1988年9月4日出生,属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属于网上在逃人员。4、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10日17时,民警到昊宇快捷酒店抓捕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汤某康时,现场查获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张某辉。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没收凭证,证实扣押张某辉持有的毒品3克,为红色颗粒状,有张某辉对扣押的毒品的指认照片;扣押张某辉的小米手机一部。6、证人杨某平证言,证实2015年2月10日17时许,其联系被告人张某辉送毒品小马到丘北县锦屏镇“昊宇快捷酒店”205房间,用于自己吸食,以每粒30元的购买300元小马,后被民警现场查获。头一晚上是住在203房间,第二天才换到205房间,其与唐某宾住一起。7、证人胡某猛证言,证实2015年2月10日17日,其与女友郭某荣送其哥胡某卫去罗平,在天成酒店遇到杨某静,郭某荣跟杨某静去吃饺子,杨某静告诉其唐某宾在昊宇快捷酒店205号房间,其有事先走了。在惊鸿大酒店时,其联系了杨某云购买了300元的10颗毒品小马,随后到了昊宇快捷酒店205号房间找杨某静,房间内还有郭某荣、唐某宾、张某辉,其上厕所出来时,民警就到了这房间,后将其带到公安局接受调查。8、证人唐某宾证言,证实2015年2月9日其从昆明下来丘北找到杨某平,住在昊宇宾馆205号房间,10日早上8时其到203号杨某平住的房间,见桌子上有冰毒小马,其吸食了两颗,17时被民警带到公安局问话。小马是杨某平的,但不知道是怎么购买的。9、证人范某信证言,证实范某刚和范某光是其儿子,都在外打工,无法联系。10、被告人张某辉的供述及辩解,供述2015年2月10日16时许,其在丘北县锦屏镇迎宾路上向一个叫范刚的男子以25元每粒的价格购买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32粒,后带到丘北县锦屏镇“昊宇快捷酒店”205房间,以每粒3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静,在房间被民警查获。杨某静跟其多次购买过毒品小马,收过他的两次钱,共600元;另外其跟杨某云购买过两次毒品小马。去年6月开始吸食毒品,以贩养吸,以前有‘小绕’等人跟其购买过毒品,叫不出名字,也不知道他们怎么知道其有毒品,后来其就戒了;今年的元月又开始吸食。11、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照片,证实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3克,并取样送检,称重、取样已经过张某辉的指认。12、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实查获的可疑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鉴定意见已经通知了被告人张某辉。13、现场勘查、现场辨认、物品辨认笔录,记录现场情况,被告人张某辉对现场及毒品进行了辨认。1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辉供述其毒品是跟范刚购买的,以前曾跟杨某云购买过毒品,其辨认不出这两人的照片。15、调取证据通知书、张某辉的通知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16日调取张某辉的通话清单,张某辉用手机从2015年2月1日至2月10日共通话21次,登记户名为范某光。16、情况说明,证实丘北县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2月10日在抓捕涉嫌盗窃的汤某康时,在昊宇快捷酒店205号房间,从张某辉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当时有杨某平、胡某猛、唐某兵、郭某荣在场,因郭某荣未吸食毒品,当时让其回家,后无法联系其本人。17、尿检情况,证实张某辉尿检检测出冰毒阳性。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辉零星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辉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间量刑,被告人张某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二、作案工具黑色直板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伍新声审 判 员 XX鸣人民陪审员 杨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志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