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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倪祥山诉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祥山,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倪祥山,男,生于1952年12月,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隆兴镇。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全明委托代理人赵义平,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祥山诉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祥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祥山撤回对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74.00元,由原告倪祥山负担。审判员  袁中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