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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明春雄与张朝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春雄,张朝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985号原告明春雄,男,汉族。被告张朝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春雄与被告张朝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春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春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春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