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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沈阳旭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姚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旭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姚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77号原告:沈阳旭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姚强,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旭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旭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旭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卑英超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青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