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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文某某,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文某某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