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来芬诉被告胡龙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782号原告:陈来芬,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被告:胡龙海,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市忠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刘臣街14号二幢二层。法定代表人: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来芬诉被告胡龙海、宜宾市忠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来芬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龙海、宜宾市忠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来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来芬撤回对被告胡龙海、宜宾市忠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元,减半收取15500元,由原告陈来芬负担。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