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云才与庞伟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才,庞伟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杨云才,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庞伟奇,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才诉被告庞伟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庞伟奇所有的吉ASL9**号轻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庞伟奇所有的吉ASL9**号轻型普通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玉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